(2017)粤0803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499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燕,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拟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李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细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奎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