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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499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燕,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拟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李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细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奎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