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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中平与邹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平,邹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134号原告:刘中平,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邹勤,女,汉族,1987年3月5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刘中平诉被告邹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刘中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中平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平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3.00元,由原告刘中平承担。审判员  刘方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