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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与威海大唐运输有限公司、童加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威海大唐运输有限公司,童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光路。被执行人威海大唐运输有限公司,经营注册地威海市环山路(高区货运市场),现住所地不详。被执行人童加伟,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大唐运输有限公司、童加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2017年5月19日,被执行人童加伟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环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元,被执行人童加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宪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