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与赵平心、冯程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赵平心,冯程程,李文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6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住所地:平舆县解放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郭广顺,该该行行长。被告赵平心,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冯程程,女,1984年4月3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李文明,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诉被告赵平心、冯程程、李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后,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