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刑初187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3月8日出生,,高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高安市。2016年6月23日因吸毒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本院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买了100元冰毒后来到帝豪宾馆开房,因为没有钱,便要付某(已行政处罚)付钱,付某付了房费和被告人朱某某一起在202房间住宿。当晚,被告人朱某某与付某吸食了被告人朱某某购买的冰毒。4月7日中午,被告人朱某某换到403房间,刘某(已行政处罚)、邓某1(已行政处罚)先后来到该房间。晚上9点多钟,邓某1和付某各出资50元购买了冰毒,之后邓某1、付某与被告人朱某某及刘某四人在403房间吸食了冰毒,邓某1吸食毒品之后先行离开了。被告人朱某某等人觉得不过瘾,又买了一点冰毒,之后与刘某、付某三人在403房间内再次吸食了冰毒。2017年4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与刘某、付某、邓某2先后到案,经现场检测,其尿液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某、邓某某、刘某某、毛某某、张某的证言、指认笔录、接收证据清单、付某支付宝截图、抽样取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帝豪宾馆旅客入住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阳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