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舒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790号原告舒某某,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边县。被告王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舒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75元,收取7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 伟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