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韦某、蓝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韦某。被执行人蓝某。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执行人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韦某办理宜州市庆远镇东升路20号新世界东方嘉园小区3幢2单元6-2室住宅及3幢2单元2-5号车库过户手续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352号。立案后,申请执行人韦某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蓝某已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韦某办理宜州市庆远镇xx号车库过户手续,不需强制执行,并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据此,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韦某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二、终结(2017)桂1281执3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厚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