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才军、徐海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才军,徐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45号申请人张才军,男,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住登封市。(系交通事故受害人孟双环之子)。被申请人徐海锋,男,汉族,1981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人张才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海锋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张才军提供4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海锋所有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