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终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保太、古锦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保太,古锦新,黄鸿昌,黄鸿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2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保太,男,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龄,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锦新,男,汉族,1966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敏珊,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泳颜,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鸿昌,男,汉族,1992年4月1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审被告:黄鸿光,男,汉族,1995年1月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黄保太因与被上诉人古锦新、原审被告黄鸿昌、黄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保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保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保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黄保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健南审 判 员  姜欣欣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雪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