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覃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覃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322民特2号申请人:覃某,女,2002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委托代理人:覃任合,广西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覃某申请宣告廖秋群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覃某称,申请人与廖秋群系母女关系。申请人的父亲覃寿熙于2016年11月3日因车祸身亡。廖秋群于2012年8月外出至今,现去向不明,虽经申请人及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仍不知其下落。故申请人覃某向本院申请宣告廖秋群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廖秋群,女,1982年10月26日生,壮族,户籍地广西象州县,原住广西象州县,系申请人覃某的母亲。廖秋群于2012年8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覃某申请宣告廖秋群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廖秋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廖秋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廖秋群自2012年8月外出至今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本院亦在报刊公告查找,其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覃某作为廖秋群的女儿,现申请宣告廖秋群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1、?宣告廖秋群失踪;二、指定为覃寿彬为失踪人廖秋群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扬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