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某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1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3刑初58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1,男,1974年7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2016年5月6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济南铁路公安机关羁押,同年5月11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1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祥刚、黄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被告人江某1挂靠马鞍山盛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承接了和县宁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发包的宁和山庄一期工程项目。2015年期间,江某1雇佣了多名工头组成各班组,共有三百多名工人参与施工,约定工资到年底一次性结清。但2016年春节前,江某1未按约定结清工人工资,且躲避工人。以致江某2、杨某等数十名工人于2016年2月1日采取堵路的过激行为要求解决工资问题。后经和县香泉镇人民政府协调,筹措资金解决了部分拖欠工资,但被告人江某1仍逃避,至2月16日拖欠272名工人181万余元工资款。至提起公诉前,其归还了大部分拖欠工资,仅田某等人5万余元工资尚未结清。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如下: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责令改正决定书、工资表、情况反映、承诺书、领条、查询证明、人口信息,证人王某1、江某2、李某1、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江某1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1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1到案后能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1辩称:拖欠田某等人5万余元工资已经归还2万元,并与之达成还款协议,在5月底前能还清。请法庭考虑其实际情况,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江某1挂靠马鞍山盛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承接了和县宁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发包的宁和山庄一期工程项目。2015年期间,江某1雇佣了陶某1、安某等综合管理人员,以樊某、刘某3为工头的两个木工班组,以李某4、杨某、江某2、赵某、祝某1、鹿建高为工头的六个瓦工班组,以许某、李某1为工头的喷浆钢筋工班组,以郭某为工头的土方回填班组,以陆某为工头的喷浆钢筋焊接班组,以刘某1为工头的油漆班组,以田某为工头的架子工班组,共三百多名工人参与了宁和山庄项目建设。江某1与他们约定,工资款在2015年底一次性结清。至2016年1月份,宁和山庄一期工程发包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支付给江某1工程款近600万元,加上垫付原材料等费用一共支付了800余万元,而江某1欠工人工资300余万元未能按约定结清,江某1采取了躲避的方式拒不支付。以致2016年2月1日江某2、杨某等数十名工人采取堵路的方式讨薪。经和县香泉镇人民政府协调,筹措资金204万元,先行解决了部分拖欠工资。2016年2月2日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马鞍山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达和人社监字令(2016)9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在2016年2月7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实际承包人江某1仍未支付工人工资,且联系不上。截至2016年2月16日,江某1仍拖欠272名工人的工资181万余元。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江某1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陆续支付了工人的工资,至提起公诉前仍有田某等人工资5万余元未结清,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江某1仅给付田某等人工资款2万元,剩余部分与之结算后一直未能给付,至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江某1才安排夏某1凤代为履行了余欠田某的工资款。这一情况已与田某核实。被告人江某1的亲属代为预交罚金款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和县公安局于2016年2月16日接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报称马鞍山盛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拖欠三百多名工人379万余元工资,经责令整改无效。和县公安局当日予以受案。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6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江某1在黄台火车站附近被济南铁路公安处黄台站派出所民警抓获。3.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江某1于2016年5月6日至11日被临时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4.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证实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马鞍山盛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2016年2月7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李某5、李某6等308名工人工资3793240元。5.赵某提供的宁和山庄工人工资表,证实2016年1月26日赵某与被告人江某1结算工资表情况,工人工资合计3970011元。6.授权委托书、委托函,证实2016年1月30日马鞍山市盛泰安装有限公司授权被告人江某1全权代表该公司处置宁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的一切事务,委托被告人江某1发放农民工工资。7.宁和山庄工人工资花名册,证实被告人江某1向和县人力资源与保障局提供的花名册中含有虚报成分。8.江某1提供的宁和山庄工人工资表,证实该工资表中有虚报四组人员以及遗漏田某架子工班组。9.郭某提供的工资单,证实2015年12月21日时被告人江某1欠郭某的土方回填班组46100元。10.安某提供的结算凭证,证实2016年1月19日时被告人江某1欠陆某12000元。11.情况反映,证实赵某班组的瓦工赵家存被欠工资22800元,资料员钟国飞被欠工资24000元,看班人员戴某被欠工资8100元,施工员张先山被欠工资36700元,材料员陈晓东被欠工资40214元,赵某班组的瓦工刘伟堂被欠工资37500元,施工员江庆洋被欠工资31000元。12.承诺书,证实陶某2文声明2016年1月29日做的工资表是假的,其没有带人在宁和山庄一期工程里面承包过工程,其与江某1的往来款系借款,不是工人工资;陈某宝声明其与另外七人没有在宁和山庄一期工地干过活,2016年1月27日做的工资表是假的,其受江某1之托,多做点工资用于支付材料款;夏某1应声明以其身份做的十七人工资表是假的,都不是宁和山庄的工人;马鞍山市盛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16年1月31日收到建设方工程款6814240元。13.电话记录,证实公安机关电话核实,江某1欠夏宏的10万元是借款,并非工资款;江某1与安某的工资欠款调解解决。14.宁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盛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补充协议,证实宁和山庄一期工程的付款方式等事项。15.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意见书,证实宁和山庄屋面、保温及内外装饰工程进度款情况,山庄墙体及二次结构进度款862121.9元,屋面、保温及内外装饰进度款2894645.65元。16.宁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江某1工程款情况,证实已支付给江某1开收据部分600万元,没有换收据的86.2万元,供应材料47440元,共计6909440元。2016年1月31日政府协调后,又支付2040472元(包括政府垫付940472元),2016年2月6日刘某2代支付商砼款20万元,屋面瓦款5万元。上述共计9199912元。已完成工程量宁和公司经委托审计核算为11621000元。17.项目工程管理合作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江某1与马鞍山盛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江某1对宁和山庄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负全部责任,上交公司管理费按总价2.5%计。18.工资垫付情况表及领条,证实香泉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4日至6日处置事件时,发放工人工资2040472元。19.江某1后期发放工资情况及收条,证实被告人江某1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将除田某的5万元外的工人工资结清。20.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江某1无违法犯罪前科。2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江某1涉嫌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2.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关于江某1逃匿的情况说明,证实在侦查阶段江某1有逃匿的情况,约定到案却未能到案,后被铁路公安抓获,附短信记录截图。23.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关于江某1回避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月30日后,江某1一直回避拖欠工资的事情,至2月16日和县人社局找不到江某1,将该案移送和县公安局。2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该公司承接的宁和山庄项目,具体由江某1负责,该公司在2015年初还出具一份承诺书,由江某1负责宁和山庄项目一切事务。江某1是该公司项目部经理,是宁和山庄项目实际承建人,其个人没有资质,要挂靠该公司才能承接,该公司对江某1收取管理费。25.证人江某2的证言,证实从2015年3月19日到2016年1月19日施工方欠其38万元工资,瓦工班组34名工人,扣除已支付生活费5万元,还欠33万元。江某1和盛某公司相互扯皮,证人追要了很多次,都没结果,后来找不到江某1了,证人等遂向政府上访,通过人社局来帮助追要工资。2016年2月5日上访后,政府协调垫付部分工资,给了证人等13万元。2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钢筋工班组组长,当时施工协议是和江某1签订的,江某1用盛某公司的资质来承包工程。该班组共14人,被拖欠工资240379元。27.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瓦工班组组长,当时施工协议是和江某1口头约定的,该班组共44人,2015年9月13日至2016年1月19日被拖欠工资505000元,证人从江某1处借了27100元。江某1为了套取资金,虚报了部分工资。陈某宝工资以及陶某文某、夏某2、张雪旺组工资都是虚报的。2016年2月5日通过上访,政府协调垫付部分工资20万元,仍欠27万多元工资没有拿到。2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瓦工班组组长李某4的哥哥,瓦工班组与江某1口头协议,该班组共19人工资246000元。其中证人的工资2万多元。29.证人鹿建高的证言,证实其负责的瓦工组共15人,工资92000多元,多次讨要无果。30.证人祝某1的证言,证实其负责的瓦工组共36人,被拖欠工资264000元,多次讨要无果。3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跟随木工组组长刘某3干活,系木工组带班班长,木工组共33人,被欠工资34万元,其个人被拖欠28000元,多次讨要无果。3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钢筋工班组组长,当时施工协议是和江某1签订的,该班组10人,被拖欠10万余元。公司答复2016年春节前将余款一次性结清,但讨要多次,公司和江某1相互推诿,都没钱给。一开始在项目工地上还能找到江某1,打电话也接听,从2016年2月份以后就找不到江某1,打电话也不接了。2016年7月份,江某1把各个工组喊去逐一算账,把剩余工资都发了。33.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架子工班组组长,当时施工协议是和江某1签订的,该班组4人。工程量是188000元,已付3万多元,还欠15万余元。要了多次,公司和江某1相互推诿,都没钱给。3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油漆班组组长,该班组5人。被拖欠工资55000元。后期江某1找不到了,电话也不接。经政府解决获得先期垫付27500元。3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土方回填班组组长,当时施工协议是和江某1口头约定的,该班组共6人。被拖欠工资46000多元,经政府解决获得先期垫付20700元。36.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喷浆、钢筋工组组长,5名工人工资17000元。经政府解决获得先期垫付5000元。3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施工方欠其工资款21万元。38.证人陶某1的证言,证实其从事日杂工工作,欠其工资33000元。证人曾多次当面向江某1讨要工资,江某1只是给了几千元生活费,江某1答复2016年春节前将工资款一次性结清,但是没有兑现。39.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宁和山庄股东,江某1是挂靠盛某安装建筑有限公司,江某1是实际上的承包方,是该建设项目的经理,其建筑备案等一切手续都是用盛某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名义做的。2016年底根据工程进度宁和山庄一共付给600多万元给江某1,江某1用收据收钱,收据盖的是盛某安装建筑有限公司的章,根据工程进度宁和山庄认为这个钱是够的,工程必须到了节点有专业部门审核过后才付账。40.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宁和山庄股东,江某1是挂靠盛某安装建筑有限公司,江某1是实际上的承包方,该工程总造价根据咨询公司的工程造价服务意见书是830多万元,以及后期宁和山庄屋面、保温及内外装饰进度款的预算290万元,总共1160万元,根据协议宁和山庄应该付完成部分830万元的70%,不到600万元。根据工程进度宁和山庄付给了江某1680多万元,加上垫付原材料费等一共付了800多万元。2016年春节前工人上访,政府协调要宁和公司出钱,政府借94万元,一共204万元由政府在年前给工人发了工资。41.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宁和山庄股东,该工程总造价830多万元,以及后期宁和山庄屋面、保温及内外装饰进度款的预算290万元,总共1160万元,根据协议以及工程进度付款是足够的。按照政府2016年春节前的调解方案,证人和李某3出的90余万元已于2016年4月29日打给香泉镇政府了。4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盛某建筑安装公司会计,江某1挂靠该公司,以公司名义承接工程。43.被告人江某1的供述,证实其雇佣的工人2015年2月份之前的工资都付清了,2015年2月份至2016年元月份的工资一开始没有付,春节前工人上访,经政府和劳动保障局做工作开发商拿了110万、政府垫了74万、盛某公司施工前交的保证金20万,一共是204万,先发了部分工人部分工资。其提供的工人工资表中虚报成份。其以盛某公司的收据领取了开发商支付的860多万元,早期的340万是通过盛某公司账号过的,后期都是直接打给其外甥陈兵的账号,有的是直接打给材料商,被告人先向开发商打借条拿钱,然后到盛某公司开收据撤借条,860多万元都付了材料款和之前的工人工资。2016年春节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公告贴在宁和山庄项目部的墙上,由于开发商承诺给被告人的钱没有到位,故被告人拿不出钱来支付工人工资。被刑拘后,被告人陆续支付了所欠的工人工资。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1无故拖欠工人工资300万余元,经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采取躲避的方式应对,至公安机关立案时,仍拖欠272名工人工资181万余元,属于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江某1到案后能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1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大部分工人工资,在本案审理期间,支付了余欠的田某等人工资,其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已全部支付,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1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江某1的刑期自2017年5月12日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炫审 判 员 吴正刚人民陪审员 李仁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