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终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乌浩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乌浩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成村。法定代表人:成相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浩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6幢1506室。法定代表人:龚谦富。上诉人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204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管辖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义乌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