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03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喀日木·玉苏普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日木·玉苏普,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261号原告:喀日木·玉苏普,男,1990年1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喀什市英吉沙县。委托代理人:张松,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峰,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喀日木·玉苏普与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喀日木·玉苏普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喀日木·玉苏普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日木·玉苏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喀日木·玉苏普负担。审判员  杨柏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