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程光培与被告丁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光培,丁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649号原告:程光培,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丁华明,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程光培与被告丁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程光培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光培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光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程光培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