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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程光培与被告丁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光培,丁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649号原告:程光培,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丁华明,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程光培与被告丁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程光培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光培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光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程光培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