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建琼贪污罪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渝05刑申8号申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琼:申诉人因犯贪污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5刑终448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定未排除疲劳审讯取得的非法证据(即王建琼的有罪供述),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关于申诉人提出原裁定未排除疲劳审讯取得的非法证据的申诉理由。经查,申诉人自侦查起诉至一审审理中均未提出疲劳审讯的辩解,二审中才提出该意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对王建琼的审讯情况作出了情况说明,二审法院亦调取了王建琼作有罪供述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王建琼在供述时精神状态正常,语言逻辑清晰,并无疲劳审讯的迹象,故申诉人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诉人提出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中有到案经过材料、关于犯罪嫌疑人王建琼涉嫌贪污案侦破情况说明、王建琼和黎英的相关身份材料、重庆长运公司责任制承包相关材料、缴费票据、领款单、现金支票存根,审计报告,证人郭某、罗某、何某等人的证言及王建琼、黎英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形成锁链,足以认定王建琼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假借为单位客车承包人郭某调账的名义,虚构向郭某还款的付款凭证,骗取重庆长途汽车运输公司江津分公司的公款27万余元,并与黎英共同非法侵吞该笔公款的事实,故王建琼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申诉人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