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与张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张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张昆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67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56号。负责人:瞿群伟。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洁,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张昆,男,1988年10月13日生,住安阳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计123.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庆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