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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775孙亮与万洪贵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亮,万洪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775号申请人:孙亮,男,46岁,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万洪贵,男,45岁,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孙亮与万洪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2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被告万洪贵给付原告孙亮运输费。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锁定被执行人万洪贵名下车牌号苏A×××××的机动车,查封期限二年,不得质押、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章熙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