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京玉、张正焕与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724号申请执行人金京玉,1960年6月8日生,现住巴西圣保罗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张正焕,1959年5月9日生,现住巴西圣保罗市,公民身份号码为×××。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金光俊,男,朝鲜族,1950年1月10日生,安图县武装部退休干部,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天宇生态家园115号楼2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友谊路20号,组织机构号码为56506665-6。法定代表人曲元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金京玉、张正焕与被执行人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民终10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金京玉、张正焕车库款168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3172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29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5月12日,被执行人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96364元。2017年5月19日,本院将执行款19636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京玉、张正焕的委托代理人金光俊。申请执行人金京玉、张正焕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