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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群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群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026号罪犯宋群珍,女,1967年1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群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应于2022年2月22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宋群珍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群珍在服刑期自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群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宋群珍系毒品再犯和累犯,未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群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