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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永满诉被告丹东凤凰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满,丹东凤凰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137号原告:周永满,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凤城市。被告:丹东凤凰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凤城市通远堡镇通庄街3号。法定代表人:都书安,该公司经理。原告周永满诉被告丹东凤凰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周永满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满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原告周永满负担。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