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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中喜与邹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中喜,邹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802号申请执行人曹中喜,男,汉族,1950年9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邹民,男,汉族,1962年4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号院*号楼**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曹中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邹民无银行存款,且无车辆、房产等信息,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勇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