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行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汉村王家坪村民小组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汉村王家坪村民小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5行初232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汉村王家坪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汉村王家坪村民小组。负责人周国昌,小组长。委托代理人杜长坤,重启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姜天波,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汉村王家坪村民小组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汉村王家坪村民小组于2017年5月17日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与其商定,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承诺在2个月(2017年7月15日)内作出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汉村王家坪村民小组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汉村王家坪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汉村王家坪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冉崇高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赵 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素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