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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大荔县埝桥镇白虎村四组诉纪兴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埝桥镇白虎村四组,纪兴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埝桥镇白虎村四组。负责人:舒金升,男,系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延民,系大荔县埝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纪兴魁,男,1961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荔县埝桥镇白虎村四组与被执行人纪兴魁不当得利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34800元,案件受理费3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纪兴魁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