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长春德联化工有限公司与田清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德联化工有限公司,田清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0427号原告:长春德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咸大,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爱光,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清娜,女,汉族,1982年5月19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皮瀚雯,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德联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清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德联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长春德联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长春德联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吉长春德联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佳丽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人民陪审员 白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嘉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