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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宇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宇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1175号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劳动西路678号。法定代表人:冯丽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立,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宇航,男,199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宇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一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菁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