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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红杰与彭维生、刘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维生,杨红杰,刘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维生,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劲,山西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红杰,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林,榆次区锦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晖,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上诉人彭维生与被上诉人杨红杰、刘晖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彭维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雪审判员 申子西审判员 杨姣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