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邓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531号原告:邓某,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被告:李某,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邓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巩新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会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