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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邓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531号原告:邓某,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被告:李某,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邓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巩新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会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