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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田茂与马贵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茂,马贵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8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贵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主要负责人:陈世珍,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田茂因与被上诉人马贵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3民初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通知催告,上诉人田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剑峰审判员 马祖荡审判员 张   晨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捍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