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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思琪、郑万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思琪,郑万迎,郭凤云,郑思琪,郑万迎,郭凤云,郑思琪,郑万迎,郭凤云,郑思琪,郑万迎,郭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郑思琪,女,200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郑万迎,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执行人:郭凤云,女,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武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58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郑思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万迎、郭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后,被执行人已将所涉款项全部上交到法院,后法院将该款项交予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5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