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侯国亮与卫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国亮,卫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岳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11行初17号原告侯国亮,男,汉族,1975年9月21日出生,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纪华,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卫辉市比干大道。法定代表人韩铖玉,主任。第三人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卫辉市比干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利。第三人李岳憾,男,汉族,1967年10月17日出生,住卫辉市县。原告侯国亮诉被告卫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第三人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李岳憾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侯丽芳人民陪审员 :齐东海人民陪审员 :韩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