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32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本与洛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洛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32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李本,男,藏族,现住尖扎县铁岭村***号。被执行人洛巴,男,藏族,现住尖扎县铁岭村**号。申请执行人李本与被执行人洛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青232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洛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本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李本于2017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本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5月22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本尚未实现的债权人民币20275元,应由被执行人洛巴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洛巴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李本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2322民初280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萍代理审判员 项杰端智代理审判员 晁 生 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绽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