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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执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茂君与张北县台路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君,张北县台路沟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茂君,男,汉族,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张北县台路沟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张北县。法定代表人孙利军我院执行张茂君申请执行张北县台路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2530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北县台路沟建筑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60,783.00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9月起按年利率7.13%计算至付清为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4月29日起全部付清为止,日利率按0.0175%计算)案件受理费660.00元、执行费812.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力吉达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乌 雅 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