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黎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1号罪犯张黎明,男,1977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吉首市。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吉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罪犯张黎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2013年1月22日交付执行。2015年5月29日经本院以(2015)怀中刑执字第2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2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张黎明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并出具了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7.2分。本次缴纳罚金1万8千元。罚金已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黎明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是涉黑犯罪,应对提请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黎明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