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炯与杨辉、周艳华 、中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长沙佳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炯,杨辉,周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708号原告李炯。被告杨辉。被告周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炯与被告杨辉、周艳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炯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杨辉、周艳华名下共有的位于长沙市XX房(所有权证号:XXX)。原告李炯以其名下牌号为XX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保全的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李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杨辉、周艳华名下共有的位于长沙市XX房(所有权证号:XXX);二、查封原告李炯名下牌号为XX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向 明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望春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