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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鹏与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鹏,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鹏,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蒋忠山,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闫鹏与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6)辽0702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古塔区XX号土地使用权;于2017年3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锦州阀门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31日查封了坐落于太和区XX号、XX号、XX号、XX号房屋及新园别墅小区XX号、XX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或冻结期限均为三年。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续行冻结、查封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孙志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