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汝南县亿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亿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485号原告:汝南县亿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西关村天龙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胡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英,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宁,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汝南县亿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南县亿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南县亿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汝南县亿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汝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