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3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竺建成与上海特莱压铸机械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建成,上海特莱压铸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3878号原告:竺建成,男,194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平,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特莱压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青,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竺建成与被告上海特莱压铸机械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竺建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提供2001年3月29日起至今的财务账簿(会计账目及凭证)、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和复制。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股东。被告自成立至今未向原告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原告曾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告提出书面查账申请,但被告反复推诿,至今未提供完整的账册资料,乃致讼。被告上海特莱压铸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确为被告股东。被告未曾收到原告的书面查阅申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成立于2001年3月2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原告及案外人周某某,案外人周某某为法定代表人。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企业登记信息、被告章程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当然有权要求查阅、复制被告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查阅财务账簿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股东对于会计账簿的查阅要求,法律明确规定了前置程序,即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现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所有的厂房寄送了查阅申请,因被告否认收到该申请,而原告未在本院给予的期限内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确已收到该申请,故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特莱压铸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自2001年3月2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竺建成查阅、复制;二、驳回原告竺建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竺建成负担人民币20元(已付)、被告上海特莱压铸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