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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乔明与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明,王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423号原告:乔明,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榆炼社区,居民,被告:王璐,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籍贯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居民,原告乔明与被告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乔明诉称,被告王璐分别于2014年6月16日、2014年7月1日、2014年7月2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9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条据3支,借款后,被告王璐向原告偿还1.9万元,后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1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璐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王璐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且原告未能提交被告王璐有经常居住地的有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