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发珍、谭汝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珍,谭汝旺,何一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903号申请执行人:李发珍,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瑶族,住贺州市平桂区。申请执行人:谭汝旺,男,1966年9月1日出生,瑶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何一训,男,194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本院在执行(2017)桂1102执903号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16)桂1102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6)桂1102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