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凯业轻小型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凯业轻小型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450号原告:承德市凯业轻小型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西大街下营房立交桥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76663178-9。法定代表人:沈建,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拉奎,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中兴路中兴小区*组团*号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梅,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郎家胡同**号。被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大三岔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216178955。法定代表人:李东洋,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承德市凯业轻小型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德市凯业轻小型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凯业轻小型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00元,减半收取1030.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030.00元。审判员 马进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