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向洪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00号罪犯向洪,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5日作出(2012)怀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向洪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向洪的定罪部分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向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向洪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向洪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得分87.3分。因违规被扣0.5分。上次减刑缴纳罚金二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向洪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洪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