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何元均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院,何元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院。被执行人:何元均,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3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身份证号码:51××××××××××××××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何元均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00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元均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丁 轮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