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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3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余浩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浩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刑初1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浩杰,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经检察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浩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妍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浩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晚,被告人余浩杰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U×××××小客车,自潮州市枫溪区往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潮安区古巷镇古一村交叉路口时,适遇被害人蔡某1自古巷镇古五村往古一村方向步行途经该路口,因余浩杰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致使其驾驶的车辆碰撞到蔡某1,造成蔡某1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浩杰立即报警及拨打救护车,蔡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6月6日死亡。案发后,余浩杰一方赔偿蔡某1的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7039元,取得蔡某1家属的谅解。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1的头面部、胸部、左上肢及左下肢多处皮下出血、1处表浅挫裂及1处挫擦伤,符合钝性物作用所致,其中头面部损伤致双额叶、右颞叶脑挫裂伤,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浩杰驾驶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没有让行人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蔡某1查无交通违法行为。因此,余浩杰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过错,蔡某1无事故过错。被告人余浩杰于2016年8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浩杰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余浩杰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公安机关的破案证实、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余浩杰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肇事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技术性能检测鉴定表,被害人蔡某1的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以及相关书证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浩杰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疏忽大意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浩杰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浩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一方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余浩杰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案件,被告人余浩杰系初犯,其在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人具备监管条件,本案矛盾已得到化解,对被告人余浩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余浩杰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经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的刑期恰当,予以采纳。但根据上述评判,对被告人余浩杰可予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浩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依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