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被告李海刚、赵雪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李海刚,赵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9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繁荣街102号。负责人:李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早成,男,该行职员。被告:李海刚,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二九一。被告:赵雪,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8303011369,女,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原告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海刚、赵雪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101530.18元,并以30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85%计算,一并给付自2017年3月25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李海刚向原告借款3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6日,实际放款日与还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贷款年利率9.9%,逾期还款加收30%罚息;李海刚配偶赵雪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当日,李海刚出具借据,借款300000.00元,约定2015年7月16日还款,李海刚未偿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已对被告人刘传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以农业种植为由,冒用李海刚、李奎名义采用联保的形式,提供虚假贷款手续骗取贷款6000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提起公诉。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本案有决定性的影响,现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可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1.48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广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