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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刑更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羿刚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羿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刑更20号罪犯羿刚,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常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羿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6819元。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2010年12月6日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以(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羿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对罪犯羿刚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7年5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羿刚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羿刚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分为155.5分。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羿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羿刚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羿刚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主刑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小慧审判员  杨厚申审判员  王 帅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