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志根与谢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根,谢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381号原告:张志根,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海市卢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玲,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怀玉,男,1955年2月2日出生,住阜宁县。原告张志根与被告谢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志根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根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张志根负担。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