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8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宸翰沐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宸翰沐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8697号原告:北京宸翰沐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579。法定代表人:史晓倩,总经理。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1242室。法定代表人:高晓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宸翰沐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是涉案专辑包含的音乐作品的录音制作者权利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天天动听”Android客户端中向公众提供上述涉案音乐作品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涉案音乐作品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00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1242室,而原告也并未证明本案所谓的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即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之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本案原告有权选择侵权行为结果地作为法院管辖依据,而作为本案侵权行为结果地的原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我院受指定管辖通州区的相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闫永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蔚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