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福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23刑初63号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福地,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7]第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福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某、被告人刘福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刘福地无证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乘载薛昌丛等3人由巴东县官渡口镇西溪坝村沿火小线往大塘村方向行驶。11时30分左右,行驶至火小线4.7km处,被告人刘福地因无驾驶技术,致使乘车人薛某1从车厢内坠落,造成薛某1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福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薛某1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刘福地与被害人薛某1的近亲属薛某2魁、薛某4、薛某2敏、薛某2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刘福地一次性赔偿薛某1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000元,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刘福地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福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车辆信息、车架号、发动机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事项回复、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委托书等书证;证人薛某4、毛某、赵某、薛某3、向某的证言;被告人刘福地的供述与辩解;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巴)公(刑)鉴(法)字【2016】02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福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福地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福地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福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福地与被害人薛某1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福地悔罪表现明显、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福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圣远审判员 向 兵审判员 向 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永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