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江述群与王贤海、高泽群、王金波、肖利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述群,王贤海,高泽群,王金波,肖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财保20号申请人:江述群,女,生于1964年4月21日,四川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王贤海,男,生于1965年2月25日,四川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高泽群,女,生于1964年2月20日,四川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王金波,男,生于1987年12月11日,四川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肖利,女,生于1991年11月28日,四川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江述群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金波、肖利所有的位于合江县榕山镇天华路8号临江.丽景商住楼三期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江述群以其所有的位于合江县白沙镇街基一组的住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述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金波、肖利所有的位于合江县榕山镇天华路的房屋一套。二、查封申请人江述群所有的位于合江县白沙镇街基一组的住房一套。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江述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院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被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