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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陆廷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336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中山路348号。负责人:陆金根,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杰,女,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世聪,男,1987年9月2日,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该行员工。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中电大道。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被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被告: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法定代表人:方翔。被告: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中电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方成。被告:陆廷秀,男,196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施桂兰,女,1962年9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与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陆廷秀、施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彦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 艳 来自: